学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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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届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及就业代理业务办理的通知
学工办 发表于: 2010-06-04 10:39  点击:
学工办 发表于: 2010-06-04 10:39  点击:1524

各学院(中心、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2]19 号)的文件规定,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允许在就业以前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两年,或按照本人意愿,将其户籍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进行就业派遣。依据该文件精神及有关就业文件,我校制定了《吉林大学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协议书》,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期间内学校只能为其开具有关身份、学历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但为毕业生出具如升学、出国(出境)等相关证明,办理职称评定、转正定级、工资核定等相关业务学校无法办理。因此在近几年的就业工作中,考虑到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及就业以后发生的有关问题,建议毕业生将户籍和档案关系或转回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或在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吉林省人才交流中心、长春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业务,以上这些部门都能依据档案和相关材料及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各项业务。

    希望各学院(中心、所)就业工作负责人向离校前未就业的毕业生详细讲解有关政策,便于毕业生同学选择合适的档案保留方式,为其顺利择业提供方便。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了方便我校毕业生办理就业代理业务,经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人到我校现场办公,请各学院(中心、所)统计自愿参加办理就业代理业务的毕业生人数,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科领取《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毕业生按要求填好后于2010年6月8日8:30---11:30、13:30---16:00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前卫南区田家炳学生活动中心B座大厅)集中办理(《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代理服务简介与办理需知》详见附件)。

    有申请档案留校的毕业生学院(中心、所),请于6月8日派人到就业中心管理科领取《吉林大学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协议书》,按要求填好后返回管理科。

 

                                                    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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