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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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学工办 发表于: 2010-05-27 13:36  点击:
学工办 发表于: 2010-05-27 13:36  点击:1079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我校201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者可根据自己学费和贷款的情况,自由申请学费代偿或贷款代偿。

    二、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范围,但是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事业单位不在代偿范围之内。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以上行业工作地点可以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高新科技等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代偿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处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以上行业工作现场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三、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的《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与《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2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3、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说明书

    4、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的其他材料

   四、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资料,留待11月份统一报送;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五、申请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太平洋学子卡毕业后不得销户,申请成功后,将通过太平洋学子卡发放代偿金。

  请申请第一批代偿的同学将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联系人:代磊

  联系电话:85168012

                                                                        学生工作部

                                                                       2010年5月20日

 


     附件
  1. 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
  2.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3. 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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