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吉林大学校友会下级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社会、服务学校、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兼容并举、经世济民”的院训精神,为吉林大学和经济学院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吉林大学校友会和经济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促进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 促进学校与地方、校友之间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 协助学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四) 协助学院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 筹集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当是在吉林大学(包括吉林大学原经济系、原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院、金融学院)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吉林大学经济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并以单位名义加入本团体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校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经济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上对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人选进行表决;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任顾问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为席位制,由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校友工作的领导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吉林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吉林大学、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纳入学院校友经费专门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纳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吉林大学校友会和经济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吉林大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大学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5日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代表大会暨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吉林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