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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关于举办吉林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点击数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全体研究生同学:

吉林大学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是我校科研育人的重要平台,旨在活跃研究生学术气氛,促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根据《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科研之星评选办法》(校研院字﹝202055号)、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发明之星评选办法》(校研院字202269)、《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调研之星评选办法》(校研院字202270,学校拟开展第三十八届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

二、评选人数与奖励金额

评选吉林大学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科研之星10名、研究生科研之星提名奖10名、研究生发明之星10名、研究生调研之星10名。

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科研之星获得者奖励1万元/人,科研之星提名奖获得者奖励5000/人,发明之星获得者奖励1万元/人,调研之星获得者奖励1万元/人。

三、评选原则

遵循“奖励优秀、鼓励创新、宁缺毋滥”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评选。

四、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校荣校,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5.创新能力较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申报科研之星:2023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出版)的具有较强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仅限一篇)

申报发明之星:2023年度,以吉林大学为专利权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且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除导师外的第一发明人;或以吉林大学为原始权利人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品种权等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类型(含申请权)且有转化实施(以到款为准),包括:对外许可或转让等情况,且学生为除导师外的前两位发明人之一(仅限一项)

申报调研之星:2023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吉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调研报告得到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有正式采纳报告或应用证明(仅限一篇)。

五、评选流程

1.412日前,研究生按申报要求准备个人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申报;

2.426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选,并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参评研究生登录研究生服务平台(https://yjsy.jlu.edu.cn/)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确认推荐;

3.520日前,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评选出拟获奖人选;

4.评选结果在校内办公网上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5.学校对获奖人选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他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按照评选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初评、推荐,其中:

申报科研之星,每个单位最多推荐2人,有“双一流”学科的单位最多推荐3

申报发明之星和调研之星,每个单位原则上可各推荐1

2.科研之星、发明之星和调研之星不得重复申报;

3.根据《关于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63号)中的有关规定,未结清有关欠款的同学,无申报资格;

4.参评研究生需按格式要求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1PDF格式《吉林大学研究生科研之星申报审批表》、吉林大学研究生发明之星申报审批表》或《吉林大学研究生调研之星申报审批表

2PDF格式代表作品

3WORD格式代表作品在理论、实践、方法等方面的创新点及其意义,以及学术水平的综合说明(不超过1500字,可插图、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85166010

附件:  1.《吉林大学研究生科研之星申报审批表》

2.《吉林大学研究生发明之星申报审批表》

3.《吉林大学研究生调研之星申报审批表》

4.《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科研之星评选办法》

5.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发明之星评选办法

6.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研究生调研之星评选办法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4410

  报名的同学,请于4月15日前,将《审批表》纸质版交至东荣815研究生办公室。电子版《审批表》、代表性成果PDF发送至fengshu@jlu.edu.cn。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不得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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