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纪念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达教授,报答和回馈母校,资助经济学教育,培养更多的经济学青年人才,由经济学院、张维达弟子及经济学校友会分会发起,并和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协商确定,在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内设立“吉林大学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
第二条 张维达奖学金基金原则上为限定性不动本基金,以基金每年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入作为奖学金。
第三条 为做好张维达奖学金基金的募集、捐赠工作,强化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使用,依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张维达奖学金基金向吉林大学的国内外校友及热心经济学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募集。募集尊重校友个人意愿,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自愿捐赠。
第五条 在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内设立捐款账号和独立的捐款科目,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自愿捐款。
第六条 自愿捐款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填写《张维达奖学金基金捐款登记表》,交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张维达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将捐款汇入设在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内的指定捐款账户,由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 凡为张维达奖学金基金捐款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将给予感谢,具体办法如下:
(一)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经济学教育贡献证书”,可聘为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
(三)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经济学教育杰出贡献证书”,可聘为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四)所有捐款者的姓名或单位及捐款金额,校友会将造册存档,经捐赠者本人同意,可在相关媒体上宣传报道。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八条 “吉林大学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院、珠海学院经济学科中的优秀在校本科生。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由吉林大学经济学院负责管理。经济学院和经济学科校友分会共同成立吉林大学张维达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经济学院校友会会长扩大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主要由经济学院校友会领导、主要捐赠人代表和热心校友事业的校友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的募集,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和捐赠程序,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2、负责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的运行管理,提出基金投资建议,保证基金的增值。
3、负责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的使用,提出吉林大学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每年的奖金数额建议,审定奖励人选。
4、负责每年定期向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经济学科校友会和捐款者报告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学院和校友会扩大会议对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定期听取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基金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从基金增值经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十四条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需要终止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时,由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写出基金终止论证报告,提交校友会和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经充分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的终止清算由张维达经济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经济学科校友会和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协商处置,原则上用于支持吉林大学经济学科的教育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和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