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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4-10      点击数量: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 200312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教师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开科研经费渠道,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除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外的其它科研经费管理,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须存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门核算监督。

第四条 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巧立名目转移经费,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教育部下达的自选课题经费和学校下达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使用。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院(中心、所)协助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全额包干、年终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预算合理,使用得当,较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后,结余的经费归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可从事科研活动或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教育部下达的自选课题费使用范围:

一)资助教师自选的国家急需而没有立项的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课题。

(二)资助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和研究机构。

(三)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种科研活动。

(四)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主持召开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批准立项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确立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主要指抄录、誊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用,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用。

(二)召开学术会议经费。主要指完成科研项目需要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成果鉴定会等。学术会议经费的使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会场租用费等会务所必需的经费支出。

(三)科学研究活动的差旅费。主要指国内调研差旅费,出席国内外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等。

(四)研究成果的出版印刷补贴费。

(五)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所需经费。

(六)计算机使用费。

(七)其它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每项提取管理费2000元;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经费每项提取管理费1500元。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经费总额的7%提取科研管理费,学校资助确立的项目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到款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经费、通讯费、劳务费、咨询服务费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组成员的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批;主管科研工作领导的经费使用由院长(主任、所长)签批。

     第十六条 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项目以及委托的项目,按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拨出的科研经费,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支出1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10,000元至30,000元的,由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3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

第十八条 非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批;20,000元至50,000元的由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领导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