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06-04-10 00:00 点击:2311
吉林大学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共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制度,严肃组织纪律,切实保证每个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章及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凡调入、调出我校及在本校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党员,均应按照党员管理的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由专人负责,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或转出工作。
二、 调入我校的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一)省内调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由党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校外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
(二)省外调入我校的党员,应先到长春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办理转入我校的手续,再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
(三)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1、各学院(中心)党组织应指派专人负责新生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材料的接收、登记工作。
2、新生党员(研究生、本专科生)报到后,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新生党员名册,并收齐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指定专人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
3、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认真审核每一份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经审核无问题后,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4、在职研究生党员,一般不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三、调出我校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一)调出我校的党员,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后,由党员本人及时到原单位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然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手续。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1、毕业生党员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凡有毕业生党员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填写《毕业生党员登记表》,写清楚毕业生党员的去向,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手续,返给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发至毕业生党员手中。
3、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各学院(中心)。有关党组织应针对他们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将他们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等。待就业单位落实后,应立即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出。
四、校内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我校党员(教工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因学习、工作单位及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由党员本人在原单位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然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最后到新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二)党员离退休后,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在校区离退休党委。原则上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即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 其他有关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公派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保留。根据具体情况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门或出国留学人员集中培训部。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回国之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回国后,经组织必要的了解,可以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转正。
(三)因私请假出国探亲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对长期出国定居的党员,在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留在原单位;对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病退、离岗休养等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由原单位保留。
(五)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根据培训单位要求而定);未超过六个月的短期培训,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六)校内教职工中停薪留职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
(七)待聘、未聘、解聘人员中的党员,凡已到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在到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前,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原单位不明确的,由组织部指定相关单位党组织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
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具体要求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自己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立即向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校党委组织部或长春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
(三)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