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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3年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已经启动

发布时间:2012-11-19      点击数量: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国家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审计署从2012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并对获奖论文给予出版资助和奖励,详情请参见《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审计署2012年举行的首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共评出优秀论文奖10篇,其中优秀论文特别奖2篇。2013年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于2012年10月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研究领域: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
2.参评范围: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获得博士学位的论文,论文不涉及国家秘密。
3. 评选原则与标准: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的标准是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审计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或较大的社会效益;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4.申报材料: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除博士学位论文外,其它资料的电子版均为纸质版的扫描件):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1份及电子版,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推荐表2份及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WORD和PDF格式各1份)、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件1套及电子版,答辩决议书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30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及相应的英文摘要各1份及电子版。
申请表中所填代表性成果(至多5项)对应的证明材料1套,按所列顺序单独装订。成果若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若为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只须提供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若为审批后的奖励或专利,只需提供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与之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供。以上材料在2012年12月20日前寄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5.评选名额: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5篇,其中特别优秀论文不超过5篇。
6.受理日期:2012年10月20日至12月20日,电子版发送至yxlw@audit.gov.cn
联系方式:
单位: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号
邮编:100086
联系人:王长友 邹小平
电话:010—82199826 010—82199052
传真:010—82199825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近4: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5篇。15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不超过5篇优秀论文获特别奖,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篇的奖励。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国家审计范畴,选题为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七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作者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